为贯彻落实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强化幼儿园依法办园意识,规范幼儿园学籍管理,科学合理有序做好幼儿招生转学等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资源的基本需求,为社会、家长提供良好的服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发展的大好局面,现就本园幼儿转学工作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 工作依据
依据市、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市教委相关学籍管理意见、本区07年幼儿园学籍管理若干意见。
二、转学办理时间:
转学办理时间统一在学期开学前二周进行。
三、转学原则及程序:
(一)原则:
南桥城区间园所原则上不得转学,幼儿园学期中途原则上也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转学的应报教育局托幼办核实认可,并经双方园所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
(二)程序:
1、南桥城区之外的乡镇、社区、开发区托幼机构之间的幼儿转学,由原托幼机构负责初审材料,并开具教育局统一印发的转学联系单。接收园所核审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接收,并将转学幼儿名册、信息于开学后两周内交至教育局托幼办。转入南桥城区托幼机构的,转出园所需预审材料,符合条件的,开具转学联系单,由家长将联系单及相关材料于开学前二周送至教育局托幼办进行材料复审。符合条件的,由托幼办根据幼儿户籍(户主为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居住地(凭有效房产证)所在学区以及相应园所的班额情况安排就读。转入园所应根据托幼办安排,办妥转入手续,无特殊原因不得拒收。
2、外区县幼儿因户籍、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变迁需转入本区的,依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区域按上述办法执行。
3、对购房在学区内的外省市幼儿,各园所根据班额酌情解决。原则上手续办理时间为开学后一周。
4、引进人才(户籍已迁入本区或已办妥进入本区的引进人才居住证)子女的转学,将依其户籍(或居住证地址)及实际居住地地址由教育局按就近原则安排
5、军人子女的入学、转学,各校应根据教育局安排积极配合妥善解决。
2008年4月8日